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确认了公立高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拒绝授予学位行为的可诉性、法院对高校校规的司法审查权限、不同类型学位纠纷的不同审查限度,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强制适用。高校自主设定论文指标作为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要件具备正当性,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高校二级学院运行机制的核心在于加强对学术权的保障。高校二级学院设定严于校规的学术标准,符合教育政策理念与教育科学规律,且合乎法理及司法实践。经高校授权、批准的二级学院"学院规则"与"校规"具有同等效力,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司法机关在对"学院规则"进行审查时,须秉持谦抑性,一方面开展有限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重点审查其程序面向。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48-55 |
| 期刊 | 教育发展研究 |
| 卷 | 40 |
| 期 | 07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0 |
关键词
- 学院规则
- 柴丽杰案
- 法律效力
- 学位
- 学术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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