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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县令杂考

科研成果: 期刊稿件文章同行评审

摘要

隋代的县作为地方行政中最基层单位,是有等级的。开皇十四年(594),不知出于什么缘故,隋文帝将全国的县从三等九级改为四等之制,以后被唐代沿用了下去。与县的等级相对应,县令也有等级之差。长安、大兴的县令地位最高,常由中央官兼任。雍州诸县的县令由于有朝谒的制度,得到提拔的机会也很多。除此以外的全国诸县县令,除了要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以外,还要获得非常高的考课成绩,才能获得超迁。县令的职责最重要的是向朝廷缴纳足额的赋税,因此就必须加强对人口与土地的控制。理想的县令是那些有德之君子,是循吏,平时能够代天子抚养民众,乱时能够恪尽臣节。
源语言简体中文
页(从-至)125-133
期刊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04
出版状态已出版 - 2019

关键词

  • 隋代
  • 等级
  • 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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