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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出卖他人之物——兼评《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科研成果: 期刊稿件文章同行评审

摘要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源语言简体中文
页(从-至)110-118
期刊当代法学
30
02
出版状态已出版 - 2016

关键词

  • 无权处分
  • 合同效力
  • 出卖他人之物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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