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法人制度不同、改革理路殊异,这种"双轨制"倾向难以应对理论诘难与实践困境,建立公私统一的高校法人制度势在必行。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为此提供了理论依托。多中心治理的兴起,使得垄断性的国家行政转向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公共行政,公法范围扩张至从事公共事务的第三部门。在国家及其创设的机构之外,从事公共事务的民间自治组织亦应纳入公法人之列。基于此,两类高校均应定位于公法人;同时,为适应其组织特性,应在公法人框架下创设专门的高等学校法人。改革路径是在建立公法人制度的基础上,由法律明确规定高校的法人属性,并据此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25-31 |
| 期刊 | 复旦教育论坛 |
| 期 | 03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7 |
关键词
- 公办高校
- 民办高校
- 高校法人制度
-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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