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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科研成果: 期刊稿件文章同行评审

摘要

《合同法》第52条所列合同无效事由若仅侵犯私人权益,则宜理解为相对无效,其中"恶意串通"包含明示和默认两种方式。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的效力理应与出卖行为能否引起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相区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可谓根据《物权法》第15条而对《合同法》第51条所作的补正解释。但在买受人知情时,标的物所有权人有权以无权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中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本质上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1条,以买受人善意为适用前提。
源语言简体中文
页(从-至)92-100
期刊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
01
DOI
出版状态已出版 - 2016

关键词

  • 出卖他人之物
  • 合同相对无效
  • 恶意串通
  • 权利瑕疵担保

WoS Categories

  •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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