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143-151 |
| 期刊 | 现代法学 |
| 卷 | 33 |
| 期 | 1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1 |
关键词
- 行为自身可诉
- 推定损害
- 合理人标准
- 损害名誉侵权
- 严重精神损害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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