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关键议题,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在两大法系表现出不同的规制特征与逻辑。在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往往被界定为"教授会自治",并受到公法的规制。但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教授会自治"的传统正在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司法谦抑立场逐渐被放弃。法院在强调高校人事自治权行使中学术自治传统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事自治权的程序性规制,并发展出诸多新的司法审查方法。此外,立法对教师聘用与解聘的法律规定也趋于完善,法律的明确性增强。在英美法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英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受到普通法原则和成文法的共同约束。其中,高校解聘教师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且雇主有责任证明解雇在法案规定范围内是公平的。否则,将可能被判定为不公或不当解雇。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高校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必须在自治与法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实现高校自治与教师权利、绩效竞争与职业安全的平衡。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65-75 |
| 期刊 | 教育学报 |
| 卷 | 15 |
| 期 | 03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9 |
关键词
- 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
- 聘用与解聘
- 合同关系
- 公法规制
- 普通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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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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