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则范围内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欠缺不法性或者说具有正当性。至于其正当化根据,应综合运用正当业务理论、危险接受理论(准同意说)和优越利益原理进行多维的阐释和说明。对于违反竞技体育规则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以往多是基于"司法不介入"的理念,交由体育行业内部自治。但行业自治不能排斥法律的适用,当违规竞技体育行为造成严重的法益侵害后果时,刑法便有介入的必要。基于人身犯罪之规范保护目的,对于违反比赛规则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及恶意利用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情状,追究其刑责。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99-112+178 |
| 期刊 | 法学家 |
| 期 | 3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7 |
关键词
- 竞技体育
-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
- 正当业务
- 危险接受理论
- 优越利益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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