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101-107 |
| 期刊 | 社会科学研究 |
| 期 | 04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6 |
关键词
- 监护人责任
- 《侵权责任法》
- 过失相抵原则
- 场域区分说
WoS Categories
- D923
Web of Science Index
- CSSCI
引用此
- APA
- Author
- BIBTEX
- Harvard
- Standard
- RIS
- Vancou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