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不会有损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相反能彰显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其基本功能在于对被侵权人予以补偿和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从本质上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决定了间接被侵权人作为独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适格性。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肯定违约行为也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情形也明确纳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谓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凸显了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是前民法典时代相关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从部门法规范衔接角度来看,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既无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有悖于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所确立的责任承担规则,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彻底否定。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121-130 |
| 期刊 | 学术月刊 |
| 卷 | 54 |
| 期 | 04 |
| DOI |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2 |
关键词
- 民法典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补偿功能
- 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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