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个人用工责任制度,将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192条对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替代责任、对内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综合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1条的相关立场。较现行制度而言,《民法典草案》这一条文最大的进步之处,在于明确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的内部追偿权,有望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该问题所产生的分歧。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时,接受劳务一方所需承担的对内保护责任在性质上并不属于侵权责任,但是基于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考量,未来民法典确宜在侵权责任编中保留该规则,但在立法术语上应将"侵权责任"修改为"补偿损失"。此外,《民法典草案》就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对内保护责任采纳过错责任立场颇值商榷,宜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并根据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予以责任的减免。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95-103+187 |
| 期刊 | 云南社会科学 |
| 期 | 01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0 |
关键词
- 个人劳务关系
- 用工责任
- 替代责任
- 追偿权
- 责任分担规则
WoS Categories
- D923
Web of Science Index
- CSSCI
引用此
- APA
- Author
- BIBTEX
- Harvard
- Standard
- RIS
- Vancou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