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刘瑾罚米法为例考察刘瑾专权与赎罪制度二者的关系。明代赎罪制度建立初衷是“以济法之太重” ,降低对犯罪者的刑罚。刘瑾专权时滥用赎罪制度 ,以罚米法的形式大肆处罚朝臣 ,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当时国库空虚的客观需要 ,体现了罚米法佐国缓急的功能。另外又成为刘瑾打击正直朝臣的手段之一。罚米法行用过程中挟带索贿及罚米所获部分落入此辈手中 ,因此 ,罚米法也是刘瑾辈贪污的渠道之一。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58-62 |
| 期刊 | 历史教学问题 |
| 期 | 2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04 |
关键词
- 明代
- 罚米法
- 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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