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112-126 |
| 期刊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 卷 | 42 |
| 期 | 05 |
| DOI |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4 |
关键词
- 教育法律主体
- 体系化
- 教育法典
- 层级式结构
- 罗列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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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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