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救济是保障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备程度是检验受教育权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准,因而有必要将其纳入教育法典。在建构教育法典的救济体系时,应以基本权利保护为理念,以纠纷实质化解为目标,以体系化为方法。在体系化的具体方式上,应理顺非诉法律救济制度的内部关系,妥善衔接非诉与诉讼法律救济制度,寻求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的平衡点。由于教育法典宜采“总则+分则”的编排形式,救济规范也应以此为据,妥善安排。为体现适度法典化的指导思想,救济体系宜以“确认规定”和“确认+转致规定”的方式呈现,并厘清内部逻辑顺序,以保证法典精炼、准确。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33-43 |
| 期刊 |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 卷 | 31 |
| 期 | 01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5 |
关键词
- 教育法典
- 教育法律救济
- 教育权利
- 体系化
- 适度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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