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教育惩戒"的基本属性,学界呈现出"行政惩戒说""社会制裁说"与"微观公共惩戒说"的理论分歧,第一种观点更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精神。"教育惩戒权"是集合了"权力""权利"与"义务"三重复合属性的法律概念。教育惩戒可以划分为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有关后者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学术研究都较为完善。但是,由于立法缺失、校规虚置、媒体渲染、教育理念失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纪律性惩戒"在实践中面临着要么被"滥用"、要么被"弃用"的两难困境。我们应当借助《教师法》修改的契机构建起符合国情的、以《教育法》《教师法》为中心的教育惩戒法律制度体系。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21-29 |
| 期刊 |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
| 期 | 05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9 |
关键词
- 教育惩戒
- 《教师法》
- 纪律性惩戒
- 惩戒权
- 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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