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评价权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传统的教师评价权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但在当前行使过程中主要以“权力”的形式存在。教师的法定义务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教师评价权的行使设置了双重限制,但这些限制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独具教育专业能力是教师作出的评价独享法律效力的依据,但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教育评价领域已经展现出了与教师相当甚至更优的专业评价能力,这将打破教师评价独享法律效力的现实基础,也为人工智能教育评价被赋予法律效力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在人工智能教育评价新兴的背景下,教师评价权将发生多维转变,公正评价的义务将从宣示性条款变为对教师评价权行使的实质性限制,作为“权利”的教师评价权需得到更多的强调重视与依法保护,作为“权力”的教师评价权的行使将在品行评价领域与学业成绩评价领域发生效力的二分。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21-30 |
| 期刊 |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 卷 | 12 |
| 期 | 03 |
| DOI |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4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教育
- 教师评价权
- 教育评价
- 智能评价
- 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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