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德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逐渐从国家机构与公法社团的双重法律地位走向全面放开法人形态后的多种类型的法律身份。其受制于学术自由与资源依赖双重机制的支配,表现为国家调控介入与大学自主变革的复杂博弈与动态平衡。这项改革在提升大学竞争力的同时,也迫使大学面临着官僚化与市场化的双重风险。基于公法人制度的功能而言,以公法社团为主的、复合多元的公法人形态是公立高等学校破解多元价值冲突,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理想状态。借鉴公、私法二元区分与融合以及法权中心主义的分析视角,中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化改革应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契约化"与私法行为的"公法规制",建构各方权力(利)动态制衡的"互动式"法权结构。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88-94 |
| 期刊 |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
| 期 | 12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5 |
关键词
- 德国公立高校
- 学术自由
- 法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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