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的对向性参与行为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态。在两面对向犯的场合,双方的参与人构成必要共同犯罪的正犯,应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双方的参与人定罪处刑,无需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在片面对向犯的场合,只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而不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只要尚未超出"最低必要参与程度",没有创设或者提高法不允许的风险,就不能认定为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反之,其行为就属于可处罚的参与行为,成立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在第三人参与、协力片面对向犯的场合,其可罚性之有无取决于被协力一方的行为是否可罚;在第三人参与、协力两面对向犯的场合,应依具体情形作不同的处理。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124-131 |
| 期刊 | 法商研究 |
| 期 | 6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1 |
关键词
- 对向犯
- 两面对向犯
- 片面对向犯
- 最低必要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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