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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废除的价值分析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科研成果: 期刊稿件文章同行评审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这纠正了幼女享有性自主权的错误观念,消除了对幼女的污名化,实现了刑法法益保护的正本清源以及纾解了刑罚配置上的不均衡。嫖宿幼女罪虽已被废除,但嫖宿幼女现象并未从此在社会上销声匿迹。嫖宿幼女的,应视情形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引诱幼女供嫖客嫖宿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由于幼女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相应犯罪的成立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对"幼女"具有明知为前提。不知对方为幼女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嫖宿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强奸罪;不知对方是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成立引诱卖淫罪。
源语言简体中文
页(从-至)79-85
期刊社会科学辑刊
5
出版状态已出版 - 2016

关键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嫖宿幼女
  • 强奸罪
  •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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