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人在犯罪后为逃脱罪责而实施虚假的供述、逃匿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妨害司法的行为,客观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但因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刑法才一般性地将本犯排除在本类罪的主体之外(本犯属于消极的责任身份)。从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的立场出发,本犯和第三人共同妨害司法的,应在违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但基于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本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犯罪论处,对于第三人应以妨害司法犯罪的正犯或者共犯加以处罚。本犯的近亲属为使本犯逃脱罪责而妨害司法的,以及本犯为了逃避罪责而窝藏、包庇共犯人,帮助对方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毁灭、伪造证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46-52 |
| 期刊 | 法学 |
| 期 | 7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15 |
关键词
- 妨害司法
- 本犯
- 违法层面的共犯
- 责任个别作用
- 欠缺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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