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典的大学自治理论,旨在通过大学自治的法律保障,厘清国家监督介入大学自治的范围与界限。治理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开始从法律分权向功能分权转变。在欧陆国家,以大学自治与责任相统一为旨归的评估型国家的产生,为大学法人的履责能力强化提供了更为系统的指导设计与服务保障。在英美国家,高等教育领域监管型国家的兴起,诱导或倒逼着大学增强对合规风险的预防与管理,健全自我监管体系,提升良法善治能力。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应汲取评估型国家与监管型国家两种国家类型的治理经验与教训,统筹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改革进路,以实现政府依法有效监管能力与高校依法有效治理能力的协同提升。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65-83 |
| 期刊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 卷 | 41 |
| 期 | 05 |
| DOI |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3 |
关键词
- 高等教育治理变革
- 评估型国家
- 监管型国家
- 国家角色
- 大学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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