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原初状态的论证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环节,但它在不同阶段却分别被描述为社会契约和建构主义,这些不同描述实则体现了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不断改造。作为契约的原初状态没有预设任何的实质个人观念,它既证成了正义原则,又证成了与之相应的康德式个人观念。作为建构主义的原初状态则依赖于这种个人观念,只能初步证成正义观念,充分的证成还需要重叠共识的理念。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复杂论述表明,他并没有让正义原则单向度地取决于康德式自由平等人观念,相反他致力于解释社会应该成为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机制。由此,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的回答,还是对这个问题本身的沉思,它体现了罗尔斯对“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值得一过”的解答。
| 源语言 | 简体中文 |
|---|---|
| 页(从-至) | 105-117 |
| 期刊 | 哲学研究 |
| 期 | 03 |
| 出版状态 | 已出版 - 2025 |
关键词
- 罗尔斯
- 原初状态
- 社会契约
- 建构主义
- 康德式个人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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