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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科研成果: 期刊稿件文章同行评审

摘要

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源语言简体中文
页(从-至)94-102
期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40
12
出版状态已出版 - 2019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 智能机器人
  • 民事主体资格
  • 人工智能生成物
  •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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